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怡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陳麗麗通譯張艾琤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童怡慧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童怡慧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04年4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4年10月
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6年1月17日凌晨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6樓加蓋組合屋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及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6年1月19日晚間10時40分許,於上址為警查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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