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債權人衛道新世界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紀旭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欣廣告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泰欣廣告社係該社區住戶之證明及其所欠繳費明細。㈡確認債務人泰欣廣告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