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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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7行「於101年10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之記載,應更正為「預計於101年10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嗣於保護管束期間之101年3月2日,陳柏志又故意犯傷害罪,將來可能遭撤銷假釋,故本案尚不論以累犯」之記載,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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