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松琦(原名周碌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松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松琦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