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清華
林 梁桂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賢 被告 吳庭銓
李建晟 莊木盛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審訴第3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17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吳庭銓、李建晟、莊木盛等3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林清華、 林梁桂妹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而被告吳庭銓、李建晟、莊木盛等3人既為被告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則被告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庭銓、李建晟、莊木盛等3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依法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