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送達代收人 袁震天 律師相對人 潘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潘霓負擔7%,原告A負擔29%,原告A之父負擔32%,餘由原告A之母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799元,是以被告潘霓應賠償聲請人7%即2,156元(計算式:30,799×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