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 殷安卓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林妙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