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永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立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為新臺幣下同)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上訴人應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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