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舜堯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於民國103年自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收入共計新臺幣(下同)144,645元,惟據聲請人所提供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103年於上開公司僅投保一個月(
103年10月份),薪資為19,273元,請說明薪資收入差距原因,並請補正投保資料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含聲請人所陳自104年4月1日起之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投保資料)。另請就102年迄今之所有薪資所得提出相關薪資單據。併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其他兼職及其他津貼收入,如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自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租金及水電費為每月9,500元,請提供租賃契約影本,及水、電、瓦斯費、膳食費、電話費、交通費等支出之相關單據為佐,並詳細說明與同住之人如何分攤前開生活共同支出部分之開銷。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