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42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被告甲○○所竊得之電纜線價值約新台幣一千元,且查獲後已發還被害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業經法院多次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猶不知悔改,再犯下本件竊盜罪,惡性不輕,其本案所竊取之物品價值非鉅,且查獲後已發還被害人,犯罪所生損害尚屬輕微,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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