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樺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
徐祐偉律師(110年5月27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三、應適用之法條欄應補充「刑法第59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情形,惟上開漏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