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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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告匯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亮 上當事人與被告圓凱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1,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受領遲延之賠償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