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張仕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方瀅晴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吳慶輝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111年5月5日108,482元FR0000000張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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