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
上訴人甲○○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桂馨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震武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一、七三七一、一○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理由撤銷發回部分: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甲○○係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典匠公司)之負責人,明知STRATOSPHERE(中文譯為「天空之城」)係歐樂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遊戲程式,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甲○○為典匠公司執行職務,竟基於銷售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在不詳地點擅自將該遊戲軟體更名為「同溫飛行堡壘」,燒錄在「遊戲先鋒隊」之遊戲合輯光碟中加以重製後,再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元、一百四十元之代價販售與乙○○、 林煥榮 ,而散布該重製物,侵害歐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警 先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八十八年一月四日查獲乙○○、林煥榮散布該重製之光碟,歐樂公司始知上情而提出告訴,因認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歐樂公司之告訴不合法,諭知此部分不受理之判決,尚有不當,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甲○○部分之判決,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以CYSTEK公司係告訴人歐樂公司在美國之代理人,故CYSTEK公司與PI
M公司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簽訂經銷合約書,再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簽訂修正書增列系爭遊戲軟體在台銷售發行之專屬授權,然所有權利義務仍應歸屬本人(即告訴人歐樂公司),而非代理人。至於告訴人歐樂公司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始完成設立登記,惟為搶得先機,在歐樂公司籌備期間即委任CYSTEK公司為代理人,與PIM公司簽訂經銷合約(籌備中之公司所為之行為,於該公司取得法人人格後,應為該公司所繼受),而權宜地於契約中定明「得將權利交予相關公司」,衡諸商業常情並無不合。因認第一審判決未詳為調查論斷,不採信告訴人主張系爭電腦程式獲有在台專屬授權之說,有欠妥當,而為撤銷第一審判決理由之一。微論上述所謂CYSTEK公司係告訴人在美國之代理人,究竟憑何證據而認定,未調查說明,已有可議。而卷附上開CYSTEK公司與PIM公司所簽訂之經銷合約書及修正書,其契約當事人之一係以CYSTEK公司之名義為之,並非以告訴人之名義與PIM簽約,有該合約書及修正書影本可稽(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七一號卷第十二頁至四十頁)。按諸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代理人須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CYSTEK既非以告訴人公司之名義與PIM公司簽約,何以其簽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歸屬於告訴人公司,原判決未詳予闡釋說明,遽為上開論述,尚嫌速斷。㈡、原判決以KO
DIAK公司及PIM公司所發給告訴人之專屬授權聲明書,係應告訴人之要求而簽發,若非本於確實存在之專屬授權之事實,告訴人如非契約實質當事人,該二公司又豈會憑空簽發各該專屬授權聲明書,由此專屬授權聲明書之記載,是否可參酌其他證據,推知告訴人已取得授權而於本案有告訴權?第一審判決未詳加推論,遽謂本件告訴人無告訴權,似嫌速斷等語,為撤銷第一審判決發回更審之另一理由。按因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第二審法院固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惟此所謂諭知不受理係不當,乃指本應受理而竟諭知不受理而言,若應否受理尚屬不明,而有待於調查始能判斷者,第二審法院既亦為事實審,自仍應為必要之調查,尚不得逕予發回第一審法院。原判決上述論述,是否僅在質疑由上開授權聲明書之記載,是否可參酌其他證據,推知告訴人已取得授權而於本案有告訴權,第一審法院未詳予調查釐清?亦即原審對告訴人是否有告訴權,仍未為必要之調查認定,即逕予撤銷發回第一審法院,自有未洽。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訴駁回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起訴書認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係涉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科罰金刑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法官郭毓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