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零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