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08年9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屆時並未到庭,且未於2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另定新言詞辯論期日。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韋樺┌────────────────────────────────────────────────┐│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崇碩塑│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107年11月30日│4,800元│UA0000000│華生水資源││膠有限│││││生技股份有││公司│││││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