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林惠茹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申請持用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後由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承受資產,而後債權人概括承受其在台資產,並更名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信用卡,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