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78號原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原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