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李昱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相對人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未繳納任何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3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