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刑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刑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刑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俐云選任辯護人朱文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俐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緣賴俐云自民國97年7月間起至今,任職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擔任會計及環保處理事項上網申報作業之處理人員,因昶笙福公司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可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就該公司處理廢棄物之結果,應由賴俐云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遵照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電腦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詎賴俐云明知昶笙福公司並未將廠內堆放如附表所示基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德謙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文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索爾思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共七家公司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廢塑膠、非有害性廢液及廢油等各類廢棄物處理完畢,尚有總計數量1噸裝桶共16個、200公升裝鐵桶共105個及20公升裝鐵桶共56個各類廢棄物未處理,竟於102年4月23日10時前之同日某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月22日,應予更正),指示不知情之昶笙福公司員工 林麗玉 ,在昶笙福公司內以電腦網路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電腦申報系統中,不實申報昶笙福公司已將上開廢棄物,先後於附表處理日期欄所載日期處理完畢,並由電腦作業系統而列印製作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嗣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於102年4月23日10時許,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南區督察大隊另案執行搜索,在上址昶笙福公司內,查扣前揭尚未處理之事業廢棄物,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俐云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昶笙福公司負責人 賴永泰 、員工林麗玉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昶笙福公司總經理 陳宏瑜 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且有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代保管物品明細清單、查獲現場相片18幀、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南投縣政府廢棄物清理許可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南投縣政府102年8月30日府授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9月25日投環局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附卷可參(警卷第57頁至68頁、69頁至73頁、3頁至9頁、12頁、13頁、14頁至19頁、20頁、55頁、56頁、偵卷第18頁、19頁至21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實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依法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昶笙福公司員工林麗玉為電腦網路傳輸申報之犯行,為間接正犯。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身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之會計及環保處理事項上網申報作業之處理人員,明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據實申報廢棄物處理狀況之義務,仍為不實之申報,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政策之查核落實,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02年度偵字第4492號、5743號、103年度偵字第1403號緩起訴處分書,就被告所涉與本案同一之犯罪事實部分,非該緩起訴處分之範圍,此觀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記載「賴俐云所涉申報不實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行移併審理」等語即明,附此敘明。
(二)末查被告不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罪,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被告之上開犯罪情節,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政策之查核落實,為促使被告日後尊重環境保護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綺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收受日│聯單編號│事業機構│廢棄物種類│聯單重量│桶數│處理日期││期││││(公噸)│││├───┼────┼──────┼───────┼────┼───┼─────┤│102年│N0000000│基立化學股份│廢塑膠(廢樹脂│9.28│1噸桶│102年04月││04月01│00000000│有限公司│;D-0201除外)││15個│22日││日││├───────┼────┤200L鐵││││││廢塑膠(廢樹脂│9.15│桶6個││││││;D-0201除外)││││├───┼────┼──────┼───────┼────┼───┼─────┤│102年│B23A5922│聯勝光電股份│易燃性事業廢棄│1.140│1噸桶1│102年04月││03月26│00000000│有限公司-一│物(廢液閃火點││個│02日││日││廠│小於60度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24││││││││之酒類廢棄物)││││├───┼────┼──────┼───────┼────┼───┼─────┤│102年│H0000000│東元電機股份│廢油(廢油混合││200L鐵│102年04月││04月15│00000000│有限公司-中│物)│11.080│桶48個│17日││日││壢廠│││││├───┼────┼──────┼───────┼────┼───┼─────┤│102年│J0000000│德謙企業股份│易燃性事業廢棄││200L鐵│102年02月││02月21│00000000│有限公司│物(廢液閃火點│4.190│桶16個│27日││日│││小於60度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24││││││││之酒類廢棄物)││││├───┼────┼──────┼───────┼────┼───┼─────┤│101年│H0000000│文擘科技股份│非有害性廢液(│1.200│20L膠│101年12月││12月15│00000000│有限公司│非有害有機廢液││桶56個│19日││日│││或廢溶劑)││││├───┼────┼──────┼───────┼────┼───┼─────┤│102年│H0000000│聯琦金屬股份│廢塑膠(廢樹脂│2.740│200L鐵│102年04月││04月08│00000000│有限公司-龍│;D-0201除外)││桶12個│22日││日││潭廠│││││├───┼────┼──────┼───────┼────┼───┼─────┤│101年│H0000000│聯琦金屬股份│廢塑膠(廢樹脂│2.540│200L鐵│101年12月││12月27│00000000│有限公司-龍│;D-0201除外)││桶12個│31日││日││潭廠│││││├───┼────┼──────┼───────┼────┼───┼─────┤│102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340│200L膠│102年02月││02月21│00000000│份有限公司│物(廢液閃火點││桶2個│24日││日│││小於60度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24││││││││之酒類廢棄物)││││├───┼────┼──────┼───────┼────┼───┼─────┤│102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610│200L膠│102年03月││03月08│00000000│份有限公司│物(廢液閃火點││桶3個│14日││日│││小於60度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24││││││││之酒類廢棄物)││││├───┼────┼──────┼───────┼────┼───┼─────┤│102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540│200L膠│102年03月││03月20│00000000│份有限公司│物(廢液閃火點││桶3個│20日││日│││小於60度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24││││││││之酒類廢棄物)││││├───┼────┼──────┼───────┼────┼───┼─────┤│102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55│200L膠│102年04月││04月02│00000000│份有限公司│物(廢液閃火點││桶3個│16日││日│││小於60度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24││││││││之酒類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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