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蘇慧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