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原名陳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原名 陳必忠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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