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中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本件尚有部分稅捐款項尚未釐清,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七一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閱無誤,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