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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