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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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偉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返還價金事件,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26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196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3萬9,408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詹佳佩附表:99年度聲字第1168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一│裁判費│136,608│聲請人預繳│├──┼──────┼─────────┼──────┤│二│裁判費│202,800│聲請人預繳│││├─────────┼──────┤│││2,490│相對人預繳│├──┼──────┼─────────┼──────┤│三│裁判費│202,800│相對人預繳│├──┼──────┴─────────┴──────┤│算│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式│應賠償聲請人:136608+202800=339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