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抗字第15號抗告人 陳善吉 被繼承人 陳淑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18、2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 陳淑蝦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是依據戶口謄本來辦理,並未看到 俞傳成 ,被繼承人陳淑謹從來未與兄弟妹聯絡,大哥死也沒有回來,與抗告人陳家已經沒有關係,直到被繼承人死亡後,接到繼承人 俞美 的電話表示,被繼承人死亡,要我們到本院來辦理拋棄繼承,才聯絡小妹陳淑蝦辦理拋棄繼承,懇請本院明察。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淑謹於100年3月8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女兒 俞玉雲 、俞美二人另以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85號事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表明被繼承人有另子俞傳成尚未拋棄繼承,此有 陳彩帆 提出之俞傳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屬真實。復經本院查詢被繼承人陳淑謹繼承之情形,繼承人俞傳成並未拋棄繼承,又本院依職權調閱繼承人俞傳成之個人戶籍資料,依照戶籍所在地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函詢結果,繼承人俞傳成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或受監護宣告事件等情,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
0年11月24日北院木家家科繼2037字第1000007563號函在卷可按。則本件依據前項法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尚有居於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俞傳成未聲明拋棄繼承,則本件抗告人陳善吉屬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並非居於陳淑謹繼承順序之人,則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本件原審裁定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何怡穎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