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13號債權人 吳寶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榮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姓名(黃榮基)與本票
上所載姓名(黃𣞁基)不符,請確認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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