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號債權人 王少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冠宏 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劉冠宏等二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俾供審酌。
二、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三、本件債務人 劉祖佑 係一般保證人,僅代負(補充)履行責任,請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中關於債務人劉祖佑部分之記載(即表明如對債務人劉冠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祖佑清償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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