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7號上訴人 朱俐安 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6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9,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