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李馥亨 法定代理人 黃紅蓮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 李國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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