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簡榮傳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所為90年度訴字第6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甚明。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因無準用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上開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庸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簡榮傳即受判決人就本院90年度訴字第61號確定判決雖聲請再審,但未檢具該判決之繕本,程序有所欠缺,參照上開說明,應逕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