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棟(原名邱凌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棟(原名邱凌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於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7年1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