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紀蕙玲 (即 蔡素娟 之繼承人)
紀國成 (即蔡素娟之繼承人) 紀彩姿 (即蔡素娟之繼承人)被告 洪佳琪 (即蔡素娟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2,022元,應繳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774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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