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1號上訴人亞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士涵 被上訴人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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