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劉 怡彤
劉文松
一、債務人 劉怡彤 及劉文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怡彤於民國104年間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文松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101,08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劉怡彤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92,74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文松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59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文松、劉│自民國106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92,744元│怡彤│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文松、劉│自民國107年1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92,744元│怡彤│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