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陳柏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融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及民國(下同)106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5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15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5月25日起至民國(下同)110年5月15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7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92,63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柏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15107││七年六月十五││五│││元││日起│││├──┼───┼─────┼──────┼──────┼───────┤│002│新臺幣│陳柏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77531││七年六月十五││五│││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柏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15107││七年六月十五││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陳柏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7531││七年六月十五││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