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麗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麗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麗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於民國103年6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年6月1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11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共6罪)、2年、1年10月(共4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3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①至③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6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858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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