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峻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峻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峻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一)105年度簡字第6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105年度簡字第5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105年度簡字第7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105年度簡字第7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五)105年度簡字第7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六)106年度簡字第4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一)至(五)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1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與(六)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6年1月24日起入監執行,前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2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4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7年1月9日假釋出監,惟因受刑人復須再接續執行上開(六)案之罪刑,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故法務部重新審核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認仍符合假釋要件,就原先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應予維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61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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