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1號債權人裕毛屋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三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慶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江慶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