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緯翔上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緯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緯翔因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73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並於同年8月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期即98年7月31日,故意更犯共同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10月6日以99年度審簡第22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年11月4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係於所犯前開侵占案件偵查、通緝期間,復於98年7、8月間犯前開偽造公印文及特許文書罪,而前後二案均與其所任職或經營之水電工作有關,顯見其犯罪並非偶發初犯,故其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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