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威德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威德利有限│聯邦商業銀│101年12月31│171,000元│UA0000000││││公司陳淑惠│行樹林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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