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戊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秋戊因槍砲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起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自
102年6月18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6月17日102年執助銅字第1373號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1年6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