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 周惠珍 訴訟代理人 卓金秀 上訴人 周雅綺
周政義 被上訴人 周行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上訴人 周宜美
周新展 周億盛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陳錦英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上訴聲明內容不明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