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道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①104年5月9日│①104年4月20日至104│││②104年6月27日│年7月9日││││②104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842、17225號│18729、20198、21385││││21421、22265號;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2││││6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1日│107年9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1日│107年10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35號│16529號│││(已執畢,2次犯行應執│(2次犯行應執行有期徒│││行有期徒刑4月)│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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