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千鳥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鐘羿智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216,857元自111年4月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1年5月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43%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1月8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另自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