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稅籍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黃戀棻
黃文力 黃小娟 兼上三人之 黃王素碧 送達代收人被告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向稅捐稽徵機關變更為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100元(即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