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周家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1項關於「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有適用。查本件未據原告提出被告機關所製作之系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82-V00000000號裁決書)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影本)等文件以資為證,致本院無從得知正確之爭訟標的,而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期限內補正。(書狀請註明本件案號111年度交字第75號), 俾利 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沈詩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