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尤雅增 訴訟代理人 陳偉正 被告 郭丁財
郭丁得 郭俊博 郭寳瓊 郭沛慈 郭寶彩 郭秋燕 郭秋蘭 郭林 玉箱 郭永宗 郭永耀 郭美月
郭楊米貴 郭敏琦 郭敏承 郭廻坊
郭龍淙
郭龍鳳 郭龍勇郭金英 郭金惠 郭振雄 潘進富 潘進川 潘美枝
潘艾琳 蔣正芬
郭秀妹 劉郭四妹
郭源興 郭源勝 郭源昌郭慶子 郭春菊 郭春梅 陳英美 潘金元 潘有鵬 潘燕如 黎氏鮮 蔡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欄中「 郭寶瓊 」、「 郭迴坊 」部分,均應更正為「郭寳瓊」、「郭廻坊」。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 郭榮富 」部分,應更正為「 郭隆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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