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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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號異議人恩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相對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110年度存字第529號清償提存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1、2項、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110年度存字第529號提存書准予提存,提存通知書於110年4月1日由異議人收受,異議人於110年4月9日具狀提出異議,本院提存所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並於110年4月13日添具意見書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以異議人就110年1、2月份之租金債權受領遲延為由,辦理清償提存。惟異議人已於109年4月6日發函終止兩造間之租約,因相對人以異議人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拒絕配合辦理租約終止後之點交事宜,異議人爰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租賃物,又因相對人於異議人終止租約後,繼續使用租賃物,異議人便以「其他收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名目,開立110年1月份發票予相對人,不料相對人拒絕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以存證信函告知將租金款項提存於本院。則異議人從未有拒絕受領情事,相對人以受領遲延為由辦理清償提存,顯與事實不符,況兩造約定以匯款至異議人帳戶之方式給付租金,不需異議人配合受領。再者,兩造間就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是否有效,已進入司法程序,相對人要求異議人需以「無返還租賃物之訴訟」、「開立租金收入之發票」為條件,顯為強人所難。況相對人既持續使用租賃物,給付對價乃理所當然,與訴訟之存續與否、發票開立與否,二者間無同時履行之關係,相對人為主張租約存續有效,竟透過清償提存之程序,強逼異議人撤回民事訴訟或於發票名目上承認租約有效存在,難謂無權利濫用之情。縱認異議人受領租金遲延,異議人既已履行對待給付,提供租賃物予相對人使用、收益,相對人無端增加「無返還租賃物之訴訟」、「開立記載有效存在租約請領加油站租金之發票」為異議人受領租金之條件,顯違反提存法第21條規定。為此,爰提起本件提存異議聲請,請求變更准予附條件提存之處分等語。
三、第按清償提存,依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僅須載明提存之原因事實及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且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是清償提存事件依其性質本屬非訟事件程序,提存所對提存人所主張提存原因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存否,依法並無審查之職權。故提存法第22條乃規定,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判決參照)。從而,提存所為准予清償提存之事件,依法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提存關係人如就提存原因之法律關係存否有所爭執,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解決。尚不得於提存事件之非訟程序中加以爭執而據以聲明異議,請求變更提存所准予提存之處分。經查,本件提存人即相對人以「提存人向受取權人承租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臺中市○○區○○○道○段○○○號建物經營加油站,應給付110年1、2月之租金,合計新臺幣756,000元,經以存證信函通知,受取權人受領遲延,依民法第326條提存」為由,將前開金額予以提存,並於提存書載明提存人、受取權人之姓名、住址、提存物之名稱、種類、數量及提存原因,連同提存通知書、證明文件提出於本院提存所。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提存所所為形式審查,認相對人合於前揭提存法規定程式而准予提存,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上開主張之事實,要屬關於提存原因之實體上爭執事由,與本件是否符合清償提存之法定形式要件無涉,尚非本件提存異議之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本院提存所為之准許提存處分,並無不當。異議人所為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提存異議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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