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296號債權人 廖名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周進文 律師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廖君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聲請事項內記載債權人 廖明杭 是否有誤。
㈡請提出債權人廖名星之派下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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